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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鲁日”商标案:遏制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

2024-11-01 07:21:25      点击:614
“宝鲁日”商标案:遏制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宝鲁日评审典型案例”,商标作为损害他人现有的案遏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宝鲁日”商标异议案上榜。?制损案件回顾宝鲁日(异议人)针对内蒙古牛牛勇敢商贸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的害网红姓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名权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宝鲁日”为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名称,宝鲁日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案遏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制损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害网红姓具有一定知名度,名权被异议人对该名称存在知晓的宝鲁日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案遏侵犯。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案件评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对姓名权的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中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姓名权保护适用要件: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在本案中,“宝鲁日”作为内蒙古地区的美食博主,通过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分享乌拉特草原的风土人情和生活方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作为内蒙古企业,对“宝鲁日”这个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性。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蛋;奶酪”等商品上,与美食息息相关。因此,在未获得“宝鲁日”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构成了侵犯“宝鲁日”在先姓名权的行为。?典型意义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温馨提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知识产权门户立场。转载须联系作者授权同意。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若有冒犯,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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